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收到“存在不予退(免)稅情形”的復函后,未辦理出口退(免)稅的暫不辦理,已辦理退(免)稅的,應追回已退(免)稅款;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,應視同內銷征稅:屬于涉嫌騙稅的,按照移送涉嫌騙稅線索及后續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。
同時,復函類型為“存在不予退(免)稅情形”的,還應對復函所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早開票日期前12個月內,從同一供貨商購進的且尚未函調的已申報出口業務發函調查。
稅務機關已完成出口退(免)稅備案、備案變更等審核的,可以在電子稅務局“我要查詢”一“出口退稅信息查詢”一“企業備案信息查詢”模塊查詢出口退(免)稅備案表中涉及具體信息,還可以點擊“擴展信息”查看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。
外貿企業免退稅申報數據有誤,且稅務機關已核準、發放,可以辦理調整申報,即外貿企業免退稅沖減申報;若稅務機關尚未核準,可以辦理撤回申報,即撤回已申報尚未審結的免退稅數據。
可以。若一項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對應多張增值稅專用發票,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齊全,但是,只有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齊全,外貿企業可以先申報該項報關單數據的一部分出口貨物,剩余數量結轉到以后的批次申報。應當注意的是,需要待該項報關單已申報數量的免退稅業務審結后,才可以再辦理剩余數量的免退稅申報。